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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枞 阳 县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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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县科协 文章来源:县科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3 9: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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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县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省、市科协《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是枞阳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枞阳县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县委、县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大开放战略、小城镇化战略、工业立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走“三主两业一家”的发展之路,强化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主要代表的作用,加快发展科普产业和科技咨询产业,努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朝着国际化、信息化、社会化方向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开放协作型组织,提高团体自身活力、增强对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提高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 第五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六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学技术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七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枞阳县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参与本县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九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和青少年技术教育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枞阳县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全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服务。 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 导 机 构 第十五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进行变更或增补。 第十七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各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县级学会和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事项。 第二十一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因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可以变更、增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章 县 级 学 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县级学会及县级农民技术协会; 二、承认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较为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会,向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学会接受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县级学会申请退出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学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会要积极争取挂靠单位的支持,县级学会在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县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条 厂矿、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所属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受乡、镇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科普组织。 第三十二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修改本地区(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本地区(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六章 会 员 第三十三条 县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加入县科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科技团体; 二、拥护县科协章程; 第三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县科协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县科协组织的各种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获得县科协的服务; 三、取得县科协的有关学术、科普资料; 四、对县科协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符合县科协章程及其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 二、完成县科协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县科协合法权益; 五、执行县科协决议;
第七章 工 作 人 员 第三十八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拨款; 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的收入; 四、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增;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枞阳县科协。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枞阳县枞阳镇。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会徽与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相统一。会徽由代表安徽省科协形象的“A”字、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四十八条 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县级学会和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工作条例。县级学会、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自已的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枞阳县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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